民航局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 民用機場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各機場公司,局屬各單位:
民用機場是航空運輸和城市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投資力度,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提升機場服務質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民航實際,現就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
(一)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項目,均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減少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場數量。除樞紐機場和具有戰略意義的運輸機場保持國有或國有控股外,其他運輸機場對國有股比不作限制。進一步放開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包括航空油料供應在內的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
(三)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
(四)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擴大民用機場專業領域從業主體規模,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可單獨或組成項目聯合體全面參與民用機場咨詢、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業務。
二、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
(五)通過特許經營、經營權轉讓、股權出讓、委托運營、整合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六)社會資本可通過專項信托計劃、認購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民用機場投資活動。
(七)社會資本可通過綜合開發民用機場周邊用地或臨空經濟區范圍內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的方式建設運營機場服務配套設施。
三、加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
(八)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簡化社會資本投資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審批程序,取消民間資本投資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除外)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注等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核準。
(九)深化機場收費改革,完善機場收費價格形成機制,積極有序放開民用機場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價格,創新價格管理方式,激發社會資本活力。
(十)對于社會資本參與的新建、改擴建機場項目,與政府投資機場項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照民航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政策享受民航發展基金補助;對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的民用機場項目,依據政策規定享受民航局運營補貼。
(十一)社會資本投資民用機場項目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規定條件的,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十二)向社會公開發布民用機場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等信息,保障社會資本及時享有相關信息。依法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體系,強化質量、安全監督,依法開展檢查、驗收和責任追究。
民航專項基金投資補助機場建設項目
實施辦法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是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服務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全國機場的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基本滿足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機場布局還有待優化,樞紐機場功能仍需要完善,機場安全設施 設備建設還需要加強。為充分發揮民航專項基金的宏觀調控作用,支持和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遵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新一代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體系,保證行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在確立地方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建設、投資、管理和安全運行的主體地位的基礎上,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投資行為,在投資方向上應更加注重安全性、公益性和政策性,在資金安排上應更加注重科學、公平、有效和透明,加強資金監管力度。
(二)基本原則。有利于貫徹落實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有利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機場安全水平、技術水平和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調動各方面投資機場的積極性,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業管理職能。民航專項基金的使用要量入為出、以收定支、合理安排。
二、項目、地區及機場類別的劃分
為充分發揮民航專項基金的調控作用,充分體現“向安全建設傾斜、向不發達地區傾斜、向中小機場傾斜”的政策導向,根據項目的重要程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和航空發展狀況以及機場的經營和融資能力進行分類,安排資金時采取逐級傾斜的機制。
(一)項目類別(民航專項基金補助的項目范圍)。民航專項基金投資補助機場項目的范圍是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建設項目。按照大類分為新機場項目和現有機場改擴建項目:
新機場項目:新建民用機場、軍產機場軍民合用改擴建、停航機場復航改擴建等工程。
現有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改擴建項目包括單體類項目和綜合類項目,共分為六類:
單體類項目:第一類為機場空管項目;第二類為安全保安項目(含安檢、飛行區圍界和巡場路、助航燈光設施、安防系統、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除雪除冰驅鳥設備等);第三類為飛行區保障項目(含跑道加固、蓋被;滑行道加固、蓋被;飛行區排水防洪改造;消防設施設備;飛行區供電設施設備)。
綜合類項目:第四類為飛行區擴建、第五類為整體改擴建(含遷建)、第六類為航站區擴建。
其它:體現國家行為的建設項目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機場固定資產損失的項目。
地區類別。根據各?。ㄗ灾螀^、直轄市)的財政狀況(主要指標為財政收支比),結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各省航空發展水平,將各?。ㄗ灾螀^、直轄市)分為四類地區。
第一類地區: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和海南?。?/span>
第二類地區:遼寧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和安徽 省;
第三類地區:黑龍江省、吉林省、四川省、江西省、重慶市、云南省、貴州省、陜西省和廣西自治區;
第四類地區:西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自治區、青海省和甘肅省。
(二)機場類別。根據全國機場的經營情況和盈利及融資能力,按照機場年旅客吞吐量分為四類機場。第一類機場:年旅客吞吐量800 萬人次(含)以上的機場;第二類機場:年旅客吞吐量200(含)-800 萬人次的機場;第三類機場:年旅客吞吐量50(含)-200 萬人次的機場;第四類機場:年旅客吞吐量50 萬人次以下的機場。
三、資金管理
(一)民航總局投資補助資金的來源為民航機場建設管理費(集中部分),作為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機場建設項目。
(二)民航專項基金為國有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原則上作為國家資本金計列入帳。
(三)投資補助資金劃分為新建機場資金和機場發展資金兩部分進行管理。其中,新建機場資金原則上用于新機場項目;機場發展資金原則上用于現有機場改擴建項目。民航總局根據五年機場建設規劃中新機場項目和改擴建項目的情況確定新建機場資金和機場發展資金的比例。
(四)民航總局對各?。ㄗ灾螀^、直轄市)五年規劃期間機場投資補助額度實行總量管理。其中,新建機場資金額度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民航機場布局規劃的新機場項目的情況,結合地區類別、機場類別測算確定;機場發展資金額度根據各?。ㄗ灾螀^、直轄市)現有各機場的旅客吞吐量,結合地區類別、機場類別,按逐級向不發達地區和中小機場傾斜的原則,采用累進制的計算方法測算確定。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測算的情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確定五年規劃期間機場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地方政府投入資金和總局補助規模。五年規劃中期,視資金征收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四、項目管理
(一)申請條件
申請民航專項基金投資補助的機場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全國民航機場布局規劃和五年民航機場建設規劃;
2、符合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
3、符合民航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要求;
4、符合國家土地、環保和節能規定;
5、符合規定的審批程序;
6、配套資金必須落實
7、服從和接受民航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監督。
(二)審批管理
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在與各?。ㄗ灾螀^、直轄市)協商確定五年規劃期間機場建設項目和投資補助總規模的前提下,對項目實行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分級管理。對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的項目,民航地區管理局須嚴格遵照民航總局制定的政策規定和投資補助指導標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批或會同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辦理,項目批準后報民航總局備案,由總局列入年度計劃。對民航總局負責辦理的項目,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初審,民航總局根據初審意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投資補助指導標準辦理。對超出民航總局審批權限的項目,民航總局在報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時,明確投資補助的額度。民航總局將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對政策規定和有關標準進行調整,并監督檢查民航地區管理局執行情況,對不符合民航總局投資補助政策的項目,民航總局有權取消該項目。具體程序和權限劃分另行制定。
(三)預算、年度計劃和投資統計管理獲得投資補助的項目單位須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和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并按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年度民航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數據。民航地區管理局匯總上報民航總局,民航總局根據批準的預算和工程進展、配套資金到位的情況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和編制統計報表。
五、項目實施要求
獲得民航專項基金投資補助的項目及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落實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和民航行業規章和標準,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民航行業招標投標規定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三)應按照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要求定期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四)地方政府和項目單位承擔的配套資金應按時、足額到位。
(五)民航專項基金為國家資本金,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入帳,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監督檢查
(一)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要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按有關規定進行的檢查和審計。同時接受國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補助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二)民航各級管理機構對投資補助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包括: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招投標管理、資金預算核報、資金撥付、施工、工程驗收等。
(三)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責令其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
1、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2、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3、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4、不執行民航行業規章和標準的;
5、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的;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